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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集體案件應對處理機制

法律2.17W
勞動爭議集體案件應對處理機制
對國內集體勞動爭議處理機制的建議

充分發揮政府作用、建立專門的集體勞動爭議處理機構及充分發揮社會公益第三方的積極作用是現階段中國處理集體勞動爭議、預防勞動爭議發生的必然選擇。


(一)政府在利益爭議處理中承擔主要角色。爭議的調解調停者是政府在勞動關係中的重要角色之一,歐洲各國政府均承擔着調解調停利益爭議的主要責任。我國政府在集體勞動爭議處理中也應承擔主要角色。勞動行政部門可以通過召集爭議雙方陳述各自意見,並由爭議相關方提供證據;與有關各方共同對雙方協商意見合理性進行調查;委託社會第三方對雙方協商意見進行合理性評估;協調雙方利益爭議,促進雙方進一步協商,促進雙方在縮小差距、互利互信的基礎上進行協商,最終達成一致。


(二)建立專門的調解調停機構。明確集體勞動爭議的處理程序並設置處理集體勞動爭議的獨立機構迫在眉睫。我國應借鑑國外的相關經驗,結合我國國情設置一個專門負責解決集體勞動爭議的部門,並堅持三方原則解決爭議,從而使集體爭議的處理從應急狀態向制度化狀態過渡。


(三)培養專業素質的勞動爭議調解員。各國法律要求勞動爭議調解員應當具備處理勞動爭議的專業知識和經驗,調解人員必須具有較強的斡旋能力,從而能夠在調解過程中調動當事人的主動性和創造性,去尋求一個雙方都能接受的妥協方案。專業化原則是各國對調解員普遍實行的原則,調解員的能力水平很大程度上決定着調解能否成功。為提高調解人員的能力,可以考慮開展對勞動爭議調解員的專業素質培訓。同時吸收具有較高水平的律師、基層法律工作者、企業法律顧問或法務人員、研究人員作為獨立調解員或者調解組織主持人。


(四)發揮社會力量的積極作用。根據市場經濟國家的經驗,勞資集體爭議的處理,應該介入社會力量。各國社會公益第三方人士均在集體談判發生利益爭議時起到積極作用。社會公益第三方與勞資利益無涉,他們提出的建議容易被勞資雙方同時接受、共同遵守。然而社會力量在介入利益爭議處理時的授權與資格問題、介入時機與程序等問題仍需不斷探索和完善。


以上就是關於國內外處理集體勞動爭議的機制方面的內容,通過上文的描述我們發現國外的集體勞動爭議機制主要是國家政府主導調解和引入第三方調停和仲裁製度,而我國由於勞動法方面的法律制定較晚,關於集體勞動爭議機制還有待完善,但是由政府主導及時進行調解,加強集體勞動仲裁制度,發揮社會力量的協助這些都是當務之急。更多關於勞動爭議方面的法律問題,歡迎登陸律師3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