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案件處理流程
勞動爭議案件處理
勞動爭議案件處理程序如下所示:一)申訴受理:當事人申請處理勞動爭議,須提供以下材料:
1、《勞動爭議仲裁申訴書》及其副本。須載明請求事項、事實和理由以及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姓名、職業、聯繫地址、聯繫電話等內容。副本數量與被申訴人數相同。
2、證明申訴人請求理由和事實的文件資料及證明材料。有證明人的,應提供證人證言書面材料,並註明證明人姓名、住址和聯繫辦法等內容;有實物證據的,應提供證據實物;
3、申訴人勞動聘用合同書和身份證複印件等。
勞動爭議處理部門拒絕接收材料不齊、請求事項不明、被申訴人不確定的申訴案件。
(二)協商解決:發生勞動爭議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向對方提出協商解決意向,協商一致的,雙方製作協商解決協議書並遵照履行;協商不成的,可向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三)調解解決: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接到調解申請後,決定不予受理的,應在3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決定受理的,在 3日內指派調解員徵詢對方對當事人意見,對方當事人不願調解的,應認真做好記錄並通知申請人。對方當事人願意調解的,在10日內組織召開調解會議,依法進行公正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由調解委員會製作調解協議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履行;調解不成的,調解委員會應做好記錄,存檔備查。勞動爭議調解自申請之日起 30日內結束,到期未結束的,視為調解不成。
(四)仲裁解決: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接到仲裁申訴後,對申訴材料、請求事項、申訴主體、受案範圍和申訴時效等情況進行認真審查,決定不予受理的,7日內製作不予受理通知書,送達申訴人並説明理由;決定受理的,自做出決定之日起7日內及時成立仲裁庭,通知申訴人並將申訴書副本送達被訴人,要求被申訴人在15日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被申訴人不按時提交或拒絕提交答辯書的,仲裁委員會可以按申訴方的有關證據和調查的有關情況予以裁決。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先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由仲裁庭製作調解書並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不成的,仲裁庭應及時調查取證並進行仲裁。開庭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應在開庭4日前將仲裁庭組成人員、開庭時間、開庭地點等事項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結案後,應在3日內製作仲裁裁決書,報仲裁委或辦事機構負責人審批後送達雙方當事人履行。勞動爭議應當自仲裁庭成立之日起60日內辦結。案情複雜的,經仲裁委批准可延長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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