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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企的債權債務處理轉讓規定

法律2.59W
國企的債權債務處理轉讓規定
債權債務轉讓如何處理

債權轉讓又稱“債權讓與”,是指在不改變合同內容的合同轉讓,債權人通過債權轉讓第三人訂立合同將債權的全部或部分轉移於第三人。


《合同法》第八十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只要對債務人履行了通知義務即可(通知的義務履行的方式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不必要徵得債務人的同意。


債務人的同意並不是這種轉讓行為發生法律效力的前提。


如果在新的合夥人加盟前告知其具體合作事項的當前情況(比如負債等)後,合夥人仍表示願意“有難同當”,堅持入夥。


就結成法律上的合夥人,受法律的約束。我國法律規定,合夥的債務由合夥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


合夥人對合夥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償還合夥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夥人,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所以在瞭解內情的情況下自願入夥者,必須對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