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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併徵收營業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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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併徵收營業税
營業税徵收地點範圍有
(1)納税人提供應税勞務,應向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税務機關申報繳税;納税人提供的應税勞務發生在外縣(市)的,應向勞務發生地主管税務機關申報納税而未申報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務機關補徵。自2009年起,營業税納税人提供應税勞務的納税地點按勞務發生地原則確定調整為按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原則確定。這一規定可以解決在實際執行中一些應税勞務的發生地難以確定的問題。  (2)納税人從事運輸業務,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申報納税。但中央鐵路運營業收人的納税地點在鐵道部機構所在地。  (3)納税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向其機構所在地税務機關申報納税。  (4)納税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或者銷售不動產,應當向該土地或不動產的所在地税務機關申報納税。  (5)納税人轉讓除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無形資產,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税務機關納税。  (6)代扣代繳營業税的地點為扣繳義務人機構所在地。但國家開發銀行委託中國建設銀行的貸款業務,由國家開發銀行集中在其機構所在地繳納;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在其省級以下機構建立前,其委託中國農業銀行的貸款業務,由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的省級分行集中於其機構所在地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