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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合同解除賠償

法律2.63W
永久合同解除賠償

合同終止,是指因發生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情況,使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消滅,使合同的法律效力終止。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因為,合同終止只是使合同關係向將來消滅,並不溯及力,因此不產生恢復原狀的法律後果。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永久勞動合同解除的賠償情況是怎樣的




    無固定期限合同,若公司提前一個月通知將你解除,則不會給予你任何經濟補償。或者通知你立馬走人,可以領到一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一個月的工資僅指基本工資,不含獎金、提成等。根據勞動合同關於勞動合同期限的定義,永久性合同其實就是無固定期合同;



    二、永久性合同並不等於不能解除,只要用人單位對員工制定符合違紀或違法的辭退(解除)規定並經過一定的程序公佈(如工會代表大會等),同樣也是可以辭退的;



    三、勞動合同法中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的情形有12種。如在合同期內無理由辭退員工,需要支付一定的補償金,補償金是本企業工齡一年一個月,不滿一年超過半年的按一個月,小於半年的按半個月。如果沒有提前30天通知員工的,還需要支付一個月的代通知金。



    四、如果是員工嚴重違反企業的規章制度達到有關辭退的規定,即使是永久性合同也沒有任何補償。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綜上所述,即使是無固定期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還是有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的,如果突然解除勞動合同那麼公司應該向勞動者賠償相應的補償金,如果因為勞動者的一些原因,並且也提前通知了勞動者的,那麼是可以不用賠償勞動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