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經濟法與國際公法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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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經濟法與國際公法的區別
區別 :1. 淵源不同。國際公法的淵源是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這裏的國際慣例是指國家間的政治和外交活動產生的習慣,而非商業慣例;而國際經濟法的淵源包括國際商業慣例、各國調整涉外經濟關係的國內立法和某些判例。
2. 主體不同。國際公法的主體限於國家和各類國際組織(政府間國際組織);而國際經濟法的主體包括國家、各國政府間的經濟組織、民間國際商務組織、國際商務仲裁機構以及不同國籍的國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3. 調整對象不同。國際公法調整的是主權國家之間的“公法關係”,例如政治、外交關係,但不包括當事人之間的民商事關係;而國際經濟法調整的是國際經濟關係而非政治關係,是法人、自然人、國際組織在國際交往與合作的過程中形成的相互關係。
4. 解決爭議途徑不同。國際公法解決國際爭端的辦法分為強制性的和非強制性的。非強制方法包括談判、斡旋、調停、外交談判以及仲裁和司法解決,強制方法包括反報、報復、品是封鎖和干涉;而國際經濟法的解決爭議的方式是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仲裁和訴訟往往是在一個國家的常設仲裁機構或法院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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