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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標的物滅失遺產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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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標的物滅失遺產繼承
訴訟標的物滅失的範圍界定

訴訟標的物是當事人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本文所指的訴訟標的物僅限於通常意義上的財物,不包括行為等。在合同法中,標的物滅失指徹底毀壞不留殘值以及下落不明等情形,如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表述為“標的物毀損、滅失”。本文所稱的標的物滅失,是為了研究和表達上的需要對某一類案件情形所作的統稱,不同於法律中常用的滅失,比其範圍要廣,是泛指同一類型的案件。既包括物理意義上的毀損、徹底毀壞不留殘值,也包括下落不明,還包括訴訟中查找不到的擬製滅失。根據標的物滅失的情形,以及與訴訟的關係,司法實踐中出現的涉及標的物滅失的案例,可以分成三種類型。


1.實際滅失。即在訴訟時,標的物確實已經毀損、毀滅或者下落不明(如遺失等)。此種情形比較常見,案例一即屬於此種類型,車輛經過多次交易,查找不到下落。


2.擬製滅失。即在訴訟中,一方否認持有標的物,或者認可持有但拒不提供標的物,導致人民法院在該案的審理中,無法查明標的物的確切下落。如案例三:原告孫某母親死亡後,原告應被告王某的要求,購買了金首飾3件(價值12092元),作為陪葬品交給王某。但王某沒有將其用於陪葬而是據為己有,原告要求返還。被告則辯稱放入死者衣服口袋一併火化了,不應該承擔返還責任。


3.金錢滅失。這是指在家事糾紛訴訟中,有證據能證明一方曾經持有一定數量的共有金錢,但在訴訟中,曾經持有的一方主張現在已經部分或全部使用完畢,而相對方又無證據證明該金錢現在仍然存在。如案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