喪失繼承權後誰繼承遺產?
一、喪失繼承權後誰繼承遺產?
喪失繼承權後由其它法定繼承人來繼承遺產,喪失繼承權可以發生後繼承開始之後,也可以發生在繼承開始之前,其表示的方法是以人民法院的判決書的形式。喪失繼承權,是繼承人規定行為之一,經人民法院認定並作出判決而被剝奪其繼承權,這種被剝奪是依法強制執行的,不以被剝奪人的意志為轉移。喪失繼承權是依法剝奪繼承人的繼承權,這種被剝奪必須受嚴格的法定限制,除此不能使繼承人喪失繼承權。喪失繼承權一旦由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則不能改變。
二、放棄繼承權後能恢復嗎?
不可以恢復,根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另外,根據《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0條規定:“遺產處理前或者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遺產處理後,繼承人放棄繼承反悔的,不予承認。”
因此放棄繼承權之後又反悔的,能不能再次取得繼承權首先需要看遺產是否已經繼承分割完畢。如果遺產已經繼承完畢的,就不能再反悔了。如果繼承還沒完成,那麼放棄繼承權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撤回放棄繼承權,法院再根據具體的情況來決定是否採納。
對於繼承權的喪失,應當嚴格按照遺產的相關認定和處理情況來進行合法的認定,特別是法律上明確規定了可以導致繼承權喪失的條件,對於繼承人的繼承權喪失的,則不可以對遺產進行繼承處理,具體情況可以起訴到法院進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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