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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有爭議的債權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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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有爭議的債權轉讓
法律對債權轉讓有哪些規定

《民法通則》中關於債權轉讓規定於第91條:“合同一方將合同的權利、義務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應當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並不得牟利。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國家批准的合同,需經原批准機關批准。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合同法》對此也只有寥寥數語。第79條至第83條、第87條對債權轉讓中的一些基本問題,如不能轉讓的情形、轉讓權利通知義務、從權利應一併轉讓、債務人享有抗辯權、抵銷權等內容作了粗略規定。


其中債權轉讓通知義務與《民法通則》第91條規定的須經債務人同意相沖突。有關債權轉讓的限制條件,《民法通則》規定過於嚴格,不利於商品經濟發展,而《合同法》規定過於寬泛,不利於保護債務人和他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