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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屬於法院立案管轄

法律2.14W
不屬於法院立案管轄

受案範圍,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都有明確的管理範圍,比如普通的基層法院不能審理涉外專利侵權案件,這在法律中有明確的規定,所以,當事人在起訴時候,一定要明確是否在該法院的受理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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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屬於受移送法院管轄怎麼處理

受移送的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民事訴訟法》第37條規定:“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於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人民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了的,報請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據此規定,在下列兩種情況下適用指定管轄。

(一)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於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

所謂特殊原因,包括事實上和法律上的原因。事實上的原因,如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遇到了不可抗力的事由,即地震、水災等無法行使管轄權;法律上的原因,如受訴法院的審判人員,因當事人申請回避或者審判人員自行迴避,無法組成合議庭對案件進行審理。出現上述情況之一的,應由上級人民法院在其轄區內,指定其他適宜的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經雙方協商未能解決爭議

所謂爭議,包括相互推諉或者相互爭奪。通常是因為法院之間轄區界限不明,或者對法律的規定理解不一致,也有因地方保護主義為其局部經濟利益爭先立案。不論屬於哪種原因引起的爭議,應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應報請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