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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台江淮汽車非法集資詐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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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台江淮汽車非法集資詐騙案
非法集資和詐騙案的區別
非法集資是指“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未經有權機關批准向社會公眾非法募集資金的行為”;集資詐騙罪的詐騙方法是“行為人採用虛構集資用途,以虛假證明文件和高回報率為誘餌”進行集資;所以説非法集資與集資詐騙兩者的聯繫在於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詐騙的方法進行非法集資,構成集資詐騙。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集資詐騙罪】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