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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法院電子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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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法院電子送達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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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法院電子送達相關法律規定是怎樣的呢

深圳市羅湖區法院從5月9日開始全面啟用手機短信平台送達。由於短信送達以電子數據為表現形式,沒有電子簽章信息或印章內容,所以,送達的範圍僅限於民事審判程序中除繳費、交款通知外的通知類訴訟文書。

  為確保電子送達工作規範高效,羅湖區法院還專門制定了實施辦法。第一,所有采用電子送達的案件,必須以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同意接受以短信方式進行送達為前提,並簽署《短信送達方式確認書》。第二,在電子送達的訴訟文書或者告知事項中,如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有期限限定的,應當在限定的期限屆滿前二日通過短信平台向當事人或者委託代理人重複發送有關訴訟文書或者告知事項指定的剩餘期限。第三,為了更好地保存送達證據,要求當事人在收到法院送達訴訟文書或者告知事項的短信後,按照固定的格式回覆短信,案件承辦人可通過短信平台接收並打印當事人回覆的信息,該信息即視為相關材料已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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