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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專遞送達規定

人民法院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的,可以交由國家郵政機構以法院專遞方式郵寄送達,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受送達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受送達人指定的代收人同意在指定的期間內到人民法院接受送達的;
(二)受送達人下落不明的;
(三)法律規定或者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中約定有特別送達方式的。

法院專遞送達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五條

 送達訴訟文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受送達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簽收。受送達人的同住成年家屬,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負責收件的人,訴訟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日期為送達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