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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問一下針對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民事案件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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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問一下針對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民事案件是哪些
我想問一下針對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民事案件是哪些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這説明第一審民事案件一般都是由基層法院管轄的,只是在本法另有規定時除外。另《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案件級別管轄幾個問題的批覆》確定了管轄恆定的原則,具體內容如下:
1、在當事人雙方或一方全部沒有履行合同義務的情況下,發生糾紛提起訴訟,如當事人在訴訟請求中明確要求全部履行合同的,應以合同總金額加上其他請求金額作為訴訟標的金額,並據以確定級別管轄;如當事人在訴訟請求中要求解除合同的,應以其具體的訴訟請求金額來確定訴訟標的金額,並據以確定級別管轄。
2、當事人在訴訟中增加訴訟請求從而加大訴訟標的金額,致使訴訟標的金額超過受訴法院級別管轄權限的,一般不再變動。但是當事人故意規避有關級別管轄等規定的除外!
按照級別管轄規定應當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上級人民法院交由下級人民法院審理的,該下級人民法院不得再交其下級人民法院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