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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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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有哪些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有哪些
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一條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
第一審刑事案件:
(一)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
(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3、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擴展資料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如下案件:
1、法律、法令規定由它管轄的第一審案件;
2、基層人民法院移送審判的第一審案件;
3、對基層人民法院判決和裁定的上訴案件和抗訴案件;
4、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訴案件。中級人民法院對它所受理的刑事和民事案件,認為案情重大應當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時候,可以請求移送上級人民法院審判。
二、行政訴訟法
第十四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
(一)確認發明專利權的案件、海關處理的案件;
(二)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三)本轄區內重大、複雜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