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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發生的消費者權益糾紛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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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發生的消費者權益糾紛案件
消費者權益保護的五種途徑

(一)協商和解,是指在發生爭議後,經營者與消費者兩方以平等自願為前提,針對有關爭議進行相關協商,以求得達成公平合理的解決爭議協議的一種方式。協商和解具有高效、簡便、經濟等優點,而且程序簡單、節省時間和精力。


(二)調解。《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規定的保護消費者權益的調解,主要是指消費者協會的調解。消費者協會調解一般由消費者協會、經營者和消費者三方參加,消費者協會起着居中調解的作用,也可以提出解決糾紛的有關方案或者建議,但是並不能代替消費者或者經營者做出有關決定。


(三)申訴。當消費者認為自己合法的消費權益受到損害時,可以向行政機關要求予以相關的保護。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制定的相關行政規章,都可以作為行政部門及相關人員履行自己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法律依據。


(四)仲裁。經營者和消費者如果有相關仲裁協議,即可根據仲裁協議將爭議提交給仲裁機構,由仲裁機構進行裁決。仲裁一般由仲裁機構、經營者和消費者此三方參加,仲裁在程序上不像訴訟嚴格,當事人享有較大自主權,很多環節可以被簡化,有關文書的格式甚至裁決書的內容和形式,也可以靈活處理。


(五)訴訟。《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規定的訴訟途徑,一般指的是民事方面的訴訟。即消費者在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人民法院解決消費爭議,從而維護自己合法的消費權益。即在國家審判權力介入之下,依法對消費糾紛通過國家的司法程序進行解決。


其實對於消費者和經營者來説,要協商解決主要還是看雙方的態度的,有的時候不是商家想要協商解決消費者就一定會配合的,對於消費者本身來説也是一樣,能協商解決有的時候對商家來説是好的,但是在商家沒有做錯的情況下,也沒有必要向一些無理取鬧的消費者隨意低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