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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留守兒童監護人姓名填誰

農村留守兒童監護人姓名填誰

一、農村留守兒童監護人姓名填誰?

只要留守兒童的父母還在,他們的監護權都不會被改變,但如果父母因為工作生活等原因,他們是有權利將他們的孩子託管他人的,而受託管人就對被託管的孩子有監督、管教的責任,所以誰平時負責照看留守兒童的就填寫誰的名字。

留守兒童是指外出務工連續三個月以上的農民託留在户籍所在地家鄉,由父、母單方或其他親屬監護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雙親留守兒童:父母雙方都在外地打工,由其他親屬監護。單親留守兒童:父母一方外出打工,由另一方監護或者其他親屬監護。

二、留守兒童監護人職責

1、監護人不得虐待、遺棄留守兒童。監護人對留守兒童有撫養教育的義務,使其安全、健康地成長,並在德、智、體方面全面發展。

2、監護人必須使適齡留守兒童按照規定接受並完成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義務教育的留守兒童輟學。

3、監護人應當預防和制止留守兒童吸煙、酗酒、流浪以及聚賭、吸毒等行為。

4、監護人不得允許未滿十六週歲的留守兒童做童工。

5、監護人在留守兒童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有賠償經濟損失的義務。

6、監護人對留守兒童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7、監護人對10歲以上的留守兒童的信件不得隨意開拆。

8、監護人在留守兒童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要求有關主管部門處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9、監護人應當承擔起留守兒童的法定代理人的義務。

三、可另行指定監護人的6種情況

《意見》還提出建立監護干預機制,假如出現監護人性侵害、出賣、遺棄、虐待、暴力傷害農村留守兒童導致其身心健康嚴重損害等6種情況,其近親屬、村(居)民委員會、縣級民政部門等有關人員或者單位,要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另行指定監護人。

1、監護人性侵害、出賣、遺棄、虐待、暴力傷害農村留守兒童導致其身心健康嚴重損害的;

2、將留守兒童置於無人監管和照看狀態導致其面臨危險且經教育不改的;

3、拒不履行監護職責六個月以上導致留守兒童流離失所或者生活無着的;

4、有吸毒、賭博、長期酗酒等惡習無法正確履行監護職責或者因服刑等原因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致使農村留守兒童處於困境或者危險狀態的;

5、脅迫、誘騙、利用農村留守兒童乞討,經公安機關和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等部門三次以上批評教育拒不改正,嚴重影響農村留守兒童正常生活和學習的;

6、教唆、利用農村留守兒童實施違法犯罪行為,情節惡劣的。

有的時候,部分留守兒童在監護人姓名這一欄填寫的是自己爸爸媽媽的名字,其實這樣也不會給留守兒童自身帶來什麼法律風險的。可是,要求填寫監護人姓名的,可能就是在孩子發生了什麼意外事故以後,在監護人姓名一欄填的是誰就要聯繫誰的,既然爸爸媽媽不在身邊,那在填寫監護人姓名的時候最好不要寫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