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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證據不足如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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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證據不足如何辦
打官司證據不足如何辦
證據:是證明事實的材料,證據問題是訴訟的核心問題,全部訴訟活動實際上都是圍繞證據的蒐集和運用進行。民事訴訟的證據規則為“誰主張、誰舉證”,當事人應當對自己訴辯稱的主張提供證據支持,否則法院對其訴辯稱也難以支持。
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時候,如果證據不足的情況下,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是可能不受理案件的,起訴人可以再收集與案件有關的證據,在證據充分的情況下再提起訴訟。
如果人民法院受理了案件,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的時候,案件的證據不足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原告敗訴的判決,作出原告敗訴的判決後,原告需要承擔訴訟費用。
所以在起訴證據不足的情況下,起訴人最好先撤訴,收集足夠的證據,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收集證據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協助收集證據,或者委託律師收集有關的證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