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可以延期審理開庭
法律2.24W
哪些情形可以延期審理開庭
(一)民事案件中可以延期開庭審理的情況是:1、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2、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申請的;
3、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4、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二)刑事案件中可以延期審理的情況是:
1、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鑑定或者勘驗的;
2、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
3、由於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三)除此之外,在刑事訴訟中,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因為公訴人的建議可以延期審理的情況是:
1、發現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遺漏罪行、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補充偵查或者補充提供證據的;
2、被告人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或者提供重要線索,需要補充偵查進行查證的;
3、發現遺漏罪行或者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雖不需要補充偵查和補充提供證據,但需要補、追加或者變更起訴的;
4、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鑑定人出庭作證或者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提出意見的;
5、需要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或者勘驗的;
6、公訴人出示、宣讀開庭前移送人民法院的證據以外的證據,或者補充、變更起訴,需要給予被告人、辯護人必要時間進行辯護準備的;
7、被告人、辯護人向法庭出示公訴人不掌握的與定罪量刑有關的證據,需要調查核實的;
8、公訴人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證明,需要調查核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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