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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帶薪休假規定

法律1.06W
甘肅省帶薪休假規定
甘肅省工傷帶薪休假是按傷位規定時間
工傷不叫帶薪休假,工傷為停工留薪期,是需要根據受傷情形和《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確定具體期限。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對停工留薪期有異議的,可向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確認。停工留薪期超過12個月,需延長的,可向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延長,最長可延長12個月。停工留薪期期間,由用人單位按原工資待遇支付工資。原工資指的是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