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遺產繼承,起訴
遺產繼承起訴的問題
顯而易見,繼承訴訟中“時間”是一個非常重要的詞彙,是很多案件的焦點集中的所在,好多案件贏就贏在“時間”。 首先,繼承開始的時間是一個很重要的標誌。繼承從被繼承人(死者)死亡時開始。當然死亡包括三種情況: 自然死亡、按法院的有關文書確立的宣告死亡、互有繼承關係的幾個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時按法律解釋推定的死亡。
被繼承人死亡後他所擁有的財產,就是他的遺產,他的繼承人從他死亡開始進行財產繼承。繼承開始的時間,是計算繼承權最長訴訟時效的一個起點。按我國繼承法規定,“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這個二十年,是一個長的訴訟時效。
舉一個例子,某張老先生有一住宅是個人合法財產,未立遺囑,其死亡後,其二子均未聲明放棄繼承此遺產,但因二人工作繁忙,均無暇顧及此房產,僅是派人照料。十年後二人在如何分割這一住宅時,發生爭執,此人二人訴至法院,雖被繼承人死亡是十年前,但是因為法律規定“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所以他們的訴訟還是可以提出的。而且,他們二人也並沒有放棄繼承權,雖然十年間沒有處分這一做為遺產的住宅,但是他們並沒有明確放棄遺產的表示。因為繼承法規定“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所以此訴訟法院受理,並依法進行了審理。分清繼承遺產開始的時間與對遺產着手分割的時間是很重要的。
再舉一例,某張老先生生前有一住宅,系其個人合法財產並無遺囑處理,與次子共同居住,他死亡後,其次子仍居於此住宅中,張老先生之長子並未異議,過了十二年後,長子得知次子私下將此住宅的房屋所有權證改變了名字,由張老先生變為其次子的名字,此時長子訴至法院要求進行繼承,這時次子認為長子因在被繼承人死亡後二年內未訴訟,已過了訴訟時效,未同意長子的要求。按法律規定,繼承訴訟的時效“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所以長子在知道次子私下變更房屋產權後二年內進行訴訟,並未過時效,法院依此規定支持了長子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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