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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延遲申報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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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延遲申報事由
延遲工傷認定

法律規定,如果在事故發生後一個月內單位沒有申請工傷認定,那麼員工就可以在事故發生後的一年內申請工傷認定。其中並沒有協商。但是在實際操作情況時,員工個人申請工傷認定也是需要單位蓋章同意的,那麼和單位協商是必須的,不然就需要員工申請勞動仲裁來維權,會將事情複雜化。 


、關於工傷認定的法律條款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第十八條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以上就是關於工傷認定的一些情況,以及工傷認定過程中的調解,一般來説,可以先與老闆進行協商,然後再申請工傷認定,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按照規定賠償,則進行調解、申請仲裁之類的,遵守先溝通再運用法律的手段解決的原則,來維護我們應得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