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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被告不到庭該怎樣辦

法律1.56W
行政訴訟被告不到庭該怎樣辦

在行政訴訟中,當事人依法享有廣泛的、平等的訴訟權利,同時也承擔必要的訴訟義務。當事人享有訴訟權利,是為了維護其合法權益,當事人履行訴訟義務,是為了維護訴訟秩序,保障訴訟的順利進行。行政訴訟對保障一個國家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確保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利免受行政權力的侵害,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

行政訴訟被告不到庭該怎樣辦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行政訴訟被告不到庭該怎樣辦
在行政訴訟實踐中,有些訴訟當事人不顧法律的規定,隨意不參加法院通知其參加的訴訟活動,對訴訟活動的正常進行帶來一些障礙。為了儘可能地減少這種不利影響,我國行政訴訟法規定了缺度判決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規定:“經人民法院兩次傳喚,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視為申請撤訴;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可見,所謂的缺席判決是指人民法院在 開庭審理時,在一方當事人或雙方當事人未到庭陳述或者辯論的情況下,合議庭經過審理所作的判決。缺席判決是相對於對席判決而言的,是為了維護法律的尊嚴、 維護到庭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證審理活動正常進行而設立的一種法律制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八條
經人民法院傳票傳喚,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訴處理;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