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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殘鑑定可以去醫院做嗎,有哪些規定

法律1.42W
傷殘鑑定可以去醫院做嗎,有哪些規定
傷殘鑑定可以去醫院做嗎,有哪些規定
律師解答
傷殘鑑定不可以在醫院做。這需要去司法鑑定機關進行傷殘程度鑑定,而受到傷害的患者,在醫院治療終結後(一般可在受傷後3個月進行,損傷嚴重的患者可根據傷情延長時間)擁有向司法機關申請傷殘鑑定的權利,當然,也可以通過律師事務所委託進行傷殘鑑定。
法律依據
《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第三十七條
需要檢查鑑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託有資質的鑑定機構進行檢查鑑定。屍檢應當自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託。現場調查結束後三天內需要檢查鑑定的,應當報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精神疾病的鑑定應當由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
第三十八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鑑定機構約定檢驗鑑定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日。超過二十日的,報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第四十二條
檢驗鑑定機構應當在約定或者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檢驗鑑定,並出具書面檢驗鑑定報告,由檢驗鑑定人簽字並加蓋機構印章。
第四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檢驗鑑定報告之日起二日內,將檢驗鑑定報告複印件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對檢驗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送達之日起三日內申請重新檢驗鑑定,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後進行重新檢驗鑑定。重新檢驗鑑定應當委託檢驗鑑定機構或者原檢驗鑑定機構另行指派鑑定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重新檢驗鑑定報告之日起二日內,將重新檢驗鑑定報告複印件送達當事人。重新檢查鑑定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