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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3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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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31條
你好,請問下勞動合同法第31條的具體情況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時,只要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即可,無須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30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用人單位也應予以辦理。提前期不足30日,而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不予辦理。如果勞動者在解除勞動合同時,違反勞動合同有關約定而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由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如用人單位招收錄用的費用、培訓費用、對生產經營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等。 是由我勞動合同法第31條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