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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母繼父是撫養權

法律3.23W
繼母繼父是撫養權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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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父和繼父爭取撫養權,繼父是否有權爭取撫養權

你好,生父和繼父爭取撫養權,肯定很多人問,繼父能夠爭取孩子撫養權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和歧視。繼父或繼父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可見,形成撫養教育關係的繼父母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應當等同於父母與子女間的權利義務。據此,繼父母離婚後對與之形成撫養教育關係的繼子女享有撫養權是不言而喻的;對應的,繼子女可以選擇要求親生父或母撫養,也可以要求繼父或繼父撫養。所以,當重組家庭的夫妻再次離婚時,如果父母雙方都主張子女撫養權,繼父或繼父需要收集以下證據材料來爭取繼子女的撫養權:
(一)證明自己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
(二)證明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
(三)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
(四)另一方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
(五)已方收入穩定、對方收入不穩定長期離家不回;
(六)對方有不良嗜好、賭博、酗酒、吸毒等惡習;
(七)已方思想品德好、對方對離婚存在過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