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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的法律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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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的法律特徵
物權的法律特徵
1、物權就其本質而言,仍然是一種人與人之間的財產關係,而不純粹是與物之間的關係
從民法上看,物權關係作為一種法律關係,乃是一種人與人之間的社會關係,並且是以一定的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社會關係。雖然物權是權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和排他的權利,但物權本質上不是人對物的關係,而是人與人之間的法律關係。
2、物權的主體是特定的權利人
在物權關係中,權利人是特定的,而義務人是不特定的第三人。法律中將物權的權利主體表述為權利人,這一概念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可以將各種民事主體納人其中,如國家所有權人、集體所有權人、私人所有權人等。在具體的物權的法律關係中,權利人都是指特定的權利人。
3、物權的客體主要是有體物
物權與債權、知識產權等相區別的重要標誌在於,物權的客體主要是有體物。物權是權利人對特定物所享有的財產權利,物權關係表現為一種絕對法律關係,體現的是特定權利人因為物的歸屬和利用而產生的法律關係。
4、物權主要是一種對有體物的直接支配權
所謂支配,是指法律上或事實上的管理或控制。物權的支配性決定了物權所具有的優先性、追及性等特點。所謂直接支配,強調主體基於自己的意願而對物所進行的控制,而不需要藉助他人行為的輔助即可實現此種控制和支配。權利人對物的控制既包括事實上的控制,也包括法律上的控制。當然,主體依據物權對物的支配,既包括對特定的動產和不動產的使用價值的支配,也包括對物的交換價值的支配。
5、物權是排他的權利
一方面,物權的排他性要求在一物上不得同時成立內容矛盾的物權;另一方面,物權的排他性是指物權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權利人之外的任何人都負有不得侵害和妨礙物權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