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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的法律特徵

法律2.89W
定金的法律特徵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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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有哪幾種類型,定金擔保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一、定金有哪幾種類型定金是一種古老的擔保方式,在現代各國法律中也普遍規定為一種擔保方式。定金大體上可以分為以下五種:1、立約定金。立約定金是為了保證正式訂立合同而交付的定金。這種定金的雙方一般有預約,為保證正式訂立合同,在合同訂立前由一方向另一方交付定金。給付定金的一方如不訂立正式合同,則失去給付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如不訂立正式合同,則應加倍返還定金。2、成約定金。成約定金是以其交付為合同成立的要件。因定金的交付,合同才成立;若不交付定金,則合同不成立。3、證約定金。證約定金是為了證明合同成立而交付的,定金的交付即為合同成立的證明。4、違約定金。違約定金以違約賠償為目的的定金。交付定金後,如交付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則收受定金的一方得沒收定金而不給予返還;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時應加倍返還定金。這種定金的作用類似於違約金。5、解約定金。解約定金是當事人一方保留解除合同權利的代價。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喪失定金為代價而解除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亦得以雙倍返還定金為代價而解除合同。也就是説,若交付定金的一方解除合同,則喪失定金;若收受定金的一方解除合同,則應雙倍返還定金。二、定金擔保具有哪些法律特徵1、定金具有從屬性定金是由當事人雙方在定金合同中約定的,有關定金的約定可以在主合同中寫明,也可以單獨訂立合同,但定金合同為主合同的從合同,具有從屬性。定金合同以主合同的有效存在為存在前提,隨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隨主合同的消滅而消滅。2、定金以交付為成立條件定金雖是由當事人在定金合同中約定的,但定金擔保只有在交付後才能成立。雖有當事人雙方關於定金的約定,但應交付定金的一方當事人未實際將定金交付給對方的,定金擔保不能成立。3、定金須於合同履行前交付因為定金是擔保債權的,因而只能於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前交付。若債務已經履行債務,則債權人的債權得到實現,定金也就失去目的;若債務人未履行債務,則債務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也無交付定金擔保債權的必要。4、定金擔保的目的是擔保雙方的債權其他擔保一般僅是擔保一方當事人的債權,而定金實際擔保當事人雙方的債權。定金所擔保的合同一般為雙務合同,當事人雙方都負有相對應的義務,享有相對應的權利。儘管定金是一方交付給對方的,但對方不履行債務時,也須雙倍返還定金。因此,定金擔保的目的是擔保雙方的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