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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合同工會函

法律1.3W
解除勞動合同工會函
解除勞動合同工會程序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裁減人員而解除勞動合同工會程序時,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解除勞動合同。此條規定也是一個選擇性的規定,可以通知工會,也可以直接向勞動者説明情況。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工會程序不是必經程序。當然如果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可向工會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