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逼迫簽署借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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逼迫簽署借條
逼迫寫下的借條

《民法通則》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民事行為無效。所謂脅迫,是指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或者以給法人的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對方做出違背真實意思的表示的行為。

被逼迫寫下的借條,其真實意思很難得到認定,如果判借條有效,對被逼迫的人來説明顯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