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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無理由退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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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無理由退貨
什麼條件下可以無理由退貨

消費者權益保障法


第二十五條 經營者採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説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費者定作的;


(二)鮮活易腐的;


(三)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製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報紙、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據商品性質並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