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上下級關係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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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上下級關係是什麼
1、《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十七條規定: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受上級人民法院監督。2、《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十條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上級人民檢察院領導下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
3、法院與檢察院的性質並不完全一樣,法院是審判機關,而檢察院是法律監督機關。兩者的不同工作決定了彼此上下級之間的關係不同。
4、法院的審判工作實行四級兩審終審制,如果法院之間實行領導關係,那麼上訴就沒有意義了。而檢察院的法律監督工作則必須在領導關係體制下才能有效開展人民法院所行使的是審判權,審判權的特點是判斷:根據憲法和人民法院組織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實行兩審終審制。人民法院系統之所以實行兩審終審制,原因就在於通過兩級人民法院的分別審理,使案件得到公正的結果。
5、因此,每一個人民法院在行使審判權時,都應當是獨立的,這樣才能作出獨立的判斷。如果上級人民法院可以對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發號施令,命令和指示下級人民法院作出這種或者那種判決,那麼,人民法院內部的兩審終審即形同虛設,就起不到應有的作用。上級人民法院只能通過審理具體案件,才能對下級人民法院所審理的案件發表意見。
6、人民檢察院所行使的是法律監督權,它監督所有的國家機關,包括人民法院、行政機關等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是否依照法律進行工作、行使職權。這就要求上下級人民檢察院之間協同一致,齊心合力,共同做好法律監督工作。
7、在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及行政訴訟法中,以及在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中,都明確規定,上下級人民檢察院在對人民法院所辦理的案件認為有錯誤或者違法時,下級人民檢察院徵得上級人民檢察院的同意,可以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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