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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在宅基地上建房

法律1.93W
父母在宅基地上建房
子女出資為父母在宅基地上建房,產權歸誰?
我國《土地管理法》第八條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我國實行農村土地集體所有的制度,農民對其宅基地不擁有所有權,只擁有使用權。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户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也就是説只有經過行政確定程序,才發生宅基地使用權確立的效力。案例中,雖然張某出全資重建老宅,但重建後的老宅在其母去世的情況下,仍是在其父的名下,宅基地使用權並沒有發生變化,根據我國民法中“房隨地走”、“地隨房走”原則,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為一人所有,不可分離。因此,該老宅仍屬於其父所有。 我國《繼承法》第三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根據法律規定,公民死亡後其個人的合法財產都能夠由其繼承人繼承,公民使用的宅基地的所有權屬於集體,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權屬於公民,只要公民依法享有該宅基地上房屋的所有權,該房屋就能被繼承。本案中老宅屬於劉張某的父親所有,在父親去世後,可作為遺產,發生繼承。要注意的是:由於是張某出全資重建老宅,法律上會酌情考量,給予張某一定的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