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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能否構成累犯

一般醉駕不能構成累犯。
依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如果只是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涉嫌危險駕駛罪,犯罪分子會被判處拘役,而判處拘役後再犯罪的,是不會被認定為累犯的。
《刑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於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六條規定,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都以累犯論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醉駕能否構成累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