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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靠運輸合同預期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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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靠運輸合同預期違約
預期違約

1、預期違約(A
ticipatorybreach)起源於英美法,也是英美法所獨有的制度。預期違約制度自確立以來,對當今世界許多國家的合同立法及實踐都產生了重大的影響。預期違約又稱先期違約,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來之前,一方雖無正當理由但明確表示其在履行期到來後將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為表明在履行期到來後將不可能履行合同。作為違約行為的形態之一,預期違約當然要負違約責任。


2、構成條件


明示毀約明示毀約必須發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後合同履行期到來前這段時間內,同時債權人接受毀約的意思表示必須是在合同履行期屆滿之前作出,否則就會構成實際違約。


譭棄合同當事人將不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必須是自願地、無條件地、確定地、不含糊地作出。如果一方的語言是含糊其辭的,不能表明其肯定將不履行其義務的意圖,該語言就不能構成譭棄合同,同時,譭棄合同的表示必須是不附條件的。


重大威脅當事人表示的不履行,必須是重大的,對合同重要內容的不履行。只有當事人一方的不履行構成對另一方當事人利益的重大威脅,才會構成明示毀約。


默示毀約


1、一方當事人預見到另一方當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到來時將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只有當事人一方預見到另一方當事人沒有能力履約或不履行合同的情形,使他的期待債權將得不到實現時,才可能構成默示毀約。


2、一方當事人的預見須是合理的,有確切證據的。由於默示毀約中毀約人並未明確告知對方當事人將不履行即將屆至的合同義務,所以一方當事人認為對方當事人的行為構成預期違約須有確切的證據。


3、必須能預見到對方將不會或不能履行合同的主要義務。如只能預見對方將不會或不能履行合同的次要義務,不會構成根本性違約,由於並未使當事人一方的合同目的落空,其藉助合同可取得的期待利益並未受重大影響,故也不構成預期違約。


4、一方當事人的預見必須在合同成立生效以後,合同履行期屆至以前,否則即為實際違約。


5、對方須無明確地表示將來不履行合同義務,否則為明示毀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