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公證後又把房子賣
公證遺囑後又補充遺囑以哪個為主
公證遺囑後又補充遺囑以後者為主,因為我國繼承法第20條明確的規定呢,在當事人另外遺囑之後,覺得這個遺囑的內容不符合自己的期許,那麼是可以再一次的進行遺囑方面的更改的,即使是前面已經進行了公證,那麼後面是以最後以主為準。我國《繼承法》第20條規定:“立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根據以上法律規定,立遺囑人可以自己變更或撤銷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但不得撤銷或變更公證遺囑。如果立遺囑人過去所立的公證遺囑與目前的意願不一致時,可通過公證程序,依法改變原先所立遺囑的部分內容,若不再經過公證程序,則不發生變更的效力。
立遺囑人對自己所立遺囑的內容進行變動、更改。“變更”包括“補充”“部分撤銷”。遺囑人在設立遺囑以後,由於主客觀原因,可以依法變更遺囑的某些具體內容,也可以撤銷原立遺囑的全部內容。遺囑人變更或撤銷原立遺囑,一般應當用原立遺囑的方式、程序進行,也可以用新立遺囑變更或撤銷原立遺囑。遺囑人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互牴觸的,原則上以最後所立的遺囑為準。
遺囑的不生效,是指於遺囑人死亡時,其所立遺囑雖然不違法,但卻不發生法律效力,即不能執行。遺囑的不生效與遺囑的無效,既有不同,又有相似之處。兩者的根本區別在於:遺囑的無效是因遺囑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而不能發生效力,遺囑的不生效則並非因遺囑違法。二者的相似之處在於:被繼承人的遺囑不能執行,遺囑所涉及的財產應按法定繼承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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