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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離婚的手續法律是怎樣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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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離婚的手續法律是怎樣規定的
辦理離婚的手續法律是怎樣規定的
1、協議離婚的,男女雙方攜帶簽訂的書面離婚協議和相關材料親自去一方當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申請離婚登記。經過離婚冷靜期後,雙方必須親自到民政局去申請領離婚證即可。訴訟離婚的,一方可以攜帶相關材料等,向被告住所地的基層法院立案。法院之後會進行立案和審理,在規定的期限內審結。
2、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