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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請問一下關於工傷認定的時效限制

法律2.99W
你好請問一下關於工傷認定的時效限制
你好請問一下關於工傷認定的時效限制
1、用人單位一方申請的時限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工傷認定辦法》第四條之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注意: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規定,如果單位沒有這30日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2、勞動者一方申請的時限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工傷認定辦法》第四條之規定,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按照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