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在第幾個月簽訂
未簽訂勞動合同賠償最高几個月
按照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因此,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可要求其支付雙倍工資,超過一年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視為已經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是可以要求其簽訂書面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仍然不簽訂書面合同,可直接要求其支付雙倍工資.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可要求其支付雙倍工資,超過一年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視為已經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是可以要求其簽訂書面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仍然不簽訂書面合同,可直接要求其支付雙倍工資
雙倍工資賠償計算時間從企業用工之日超過一個月後至一年期限之間,即最長可以計算十一個月。
目前有許多勞動者因與用人單位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遇到糾紛後。無法證明與用人單位存在的勞動關係,使維權陷於被動,也無法得到新勞動合同中關於雙倍工資的索賠。在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如何舉證證明雙方的勞動關係成了勞動者所面臨的最大困難。在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勞動者要想證明存在勞動關係可以採用下面幾個證據:比如社會保險記錄、工資發放記錄、工資卡的銀行記錄等。
在實踐中, 未簽訂勞動合同,索要雙倍工資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綜上所述,我國勞動法中有明確規定,公司應該在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否則應該以雙倍的工資賠償給勞動者,但是勞動者應該及時的去反映這個問題,索要賠償應該及時去起訴,過了訴訟時效的,那麼再要求雙倍賠償就不那麼容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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