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賭博罪4萬判幾年

法律3.18W
賭博罪4萬判幾年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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賭博罪判幾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03條規定,賭博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行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親戚朋友、鄰居之間偶爾賭博也有輸贏,但輸贏不大;有些經常聚賭,但涉賭數額很小,參賭者並不以賭博所得為其生活或者揮霍的主要來源的,對此可視情節,給予治安處罰等行政處理,不宜認定為犯罪。該罪名主要針對聚眾賭博、以賭博為生的職業賭棍,達到以下標準的,需要進行刑事立案

(一)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二)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三)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