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法律顧問 > 法律

國有政策性擔保機構

法律1.33W
國有政策性擔保機構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國有政策性擔保機構的相關內容是什麼?

造成目前市縣擔保公司困難重重的原因,來自外部環境和擔保公司自身侷限兩個方面:
  1.外部原因
  一是嚴峻的經濟形勢,擔保機構生存環境惡化。2013年以來宏觀經濟下行壓力大,加上經濟結構調整,消費需求不足,民間理財風險爆發,生產週轉困難等因素,省內中小企業普遍出現資金鍊趨緊現象,融資難問題更加凸顯。部分地區出現銀企信任危機,中小企業信用意識淡化,違約風險接連出現,導致擔保公司代償現象集聚發生,部分擔保機構代償能力幾近喪失。
  二是金融機構風險轉嫁,沒有與擔保機構建立風險共擔關係。面對經濟下行壓力,金融機構不僅不與擔保機構共擔風險,還對合作擔保機構要求更加嚴苛,採取降低授信額度,壓縮單筆規模,停止新增業務,甚至單方面中止與擔保機構的合作。特別是去年下半年以來,銀行壓貸、抽貸、緩貸情況愈演愈烈,政策性擔保機構處在“擔保企業還款難、存量業務續貸難、增量業務拓展難、代償業務追償難”的四難境地。
  2.內部原因
  一是擔保機構實力弱,不能達到與金融機構的合作要求。H省151家市縣政策性擔保機構平均資本金為8600萬元,特別是縣級擔保機構資本金平均資本金僅有6700萬元,資本金在5000萬元以下的佔43%,而大多數金融機構對擔保機構註冊資本金最低要求為1億元,特別是實力雄厚的四大國有銀行,總行均制定了嚴格的准入門檻,擔保機構難以達到銀行的准入門檻,限制了其擔保職能的發揮。
  二是擔保機構沒有建立激勵考核機制,缺少開展業務的內在動力和壓力。政策性擔保機構的從業人員大部分為公職人員兼任,開展業務多少與其收入不掛鈎,業務做的好沒有獎勵,但是一旦發生代償,大多會被追究國有資產流失的責任,所以很多政策性擔保機構存在“寧願不做業務,也不能發生風險”的思想,主動開展擔保業務的積極性不高,影響了政策性擔保機構為中小微企業提供融資服務公共職能的有效發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