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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事故認定書的決定

法律2.32W
撤銷事故認定書的決定
工傷認定書能撤銷嗎,怎麼撤銷

工傷認定申請,在材料遞交齊全的情況下是不能撤銷的。如果材料不齊全,勞動部門是還沒有判定依據是可以撤銷的。《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鑑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第二十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工傷認定更多的是涉及到行政裁決的內容,即做為行政主體的工傷認定委員會居中,依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所提交的證據以及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做出認定或不予認定為工傷的決定。這就決定了工傷認定在司法實踐中的複雜性。在司法實踐中,工傷認定決定書做出之後,在法定期間內申請複議或之後可能發生的行政起訴,在這樣的情形下,該工傷認定決定書是否停止執行,才是探討工傷認定決定書法律效力的意義所在。要明確工傷認定決定書的法律效力,應首先明確行政行為的法律效力。


申請對工傷認定的撤銷包括申請方和被申請方,在申請書當中交代清楚事實和理由。我國執法機關部門會根據實際情況,對工傷認定的結果進行鑑定,符合撤銷的情況下,也是會支持當事人的申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