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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繼承公證中的幾個問題

法律2.78W
遺產繼承公證中的幾個問題
在辦理房產法定繼承公證時,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1.正確劃分遺產和家庭共有財產


房產繼承,同其它遺產繼承一樣,是指依照法定程序把被繼承人遺留房屋所有權及其土地使用權轉移歸繼承人所有的法律行為。房產繼承,是所有權及使用權繼受取得方式的一種。繼承遺產的人,必須是被繼承人的合法繼承人,即法定繼承人或遺囑繼承人。繼承人依法取得的遺產,必須是被繼承人生前個人所有的合法財產或者是依法可以繼承的其它合法財產權益。不能把家庭共有財產、夫妻共有財產以及合夥財產不加分割作為遺產來繼承。像這樣的財產必須分割以後屬於死者個人所有的部分才是遺產。


一切非法所得的財產不屬於遺產,不得繼承。對此,《繼承法》第二十六條已有明確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在公證實踐中,特別是房產部門出具的臨時產權證明以及私房產權證要特別注意(由於歷史原因,八十年代房產部門對私房進行換證時,許多共有人已去世的,未列在產權證上,但在房產部門的底冊上明確記載是共有人),對被繼承人遺產的核實,應具體參照拆遷協議、房產部門的房產檔案底冊、購房合同等應認真審查清楚,正確劃分遺產和家庭共有財產,為房管部門作好把關服務工作。


如果公民出現了死亡或者其他意外情況後其家屬也是可以繼承生前的財產,但是也是會有不少的公民會選擇在生前就訂立下合法有效的遺囑,那麼在遺囑中也是會寫明財產的具體明細以及遺產分配情況,同時在訂立遺囑中也是要在當事人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情況下訂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