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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收定金房主違約不賣房

法律2.24W
只收定金房主違約不賣房
付購房定金後房主抬高房價,賣房人違約應雙倍返還定金
付購房定金後房主抬高房價去年8月,李某夫婦與臧某通過中介公司簽訂《買賣定金協議書》。協議約定,李某二人購買臧某位於豐台區某處房屋,總價款198萬元,購房定金8萬元,雙方於定金協議書籤署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簽署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協議書籤署後,李某夫婦按協議約定支付臧某8萬元定金。同年9月,李某夫婦按約定時間到中介公司與臧某簽訂買賣合同時,臧某卻單方將房款提高至200萬元,並要求追加定金至40萬元。由於臧某違反《買賣定金協議書》約定,雙方未能簽訂買賣合同。李某夫婦後起訴至一審法院稱,臧某的行為致使他們無法購買該房屋,在此期間房屋價格持續上漲,給其造成了較大的經濟損失。故要求臧某返還購房雙倍定金。賣房人違約應雙倍返還定金臧某辯稱,根據雙方簽訂的《買賣定金協議書》約定,原告最遲應在房屋買賣合同簽署前提供相關審核材料,但對方未能提供,導致未能簽訂買賣合同。根據原告提供的錄音材料內容,雙方將定金金額變更,原告也予以認可。臧某還稱,在簽訂定金合同時,他身患重病,嚴重影響民事行為能力,故所籤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一審敗訴後,臧某提出上訴。二中院認為,臧某主張以李某夫婦未提交相關購房資質審核材料為由致雙方沒有簽訂合同不成立。定金交付後,《買賣定金協議書》成立並生效,臧某應履行。臧某主張其因患病導致民事能力降低,沒有事實依據,不予支持。一審判決正確,應予維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