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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購固定資產入賬抵扣

法律2.03W
新購固定資產入賬抵扣
固定資產哪些不可以抵扣固定資產哪些可以抵扣,哪些不
  納税人允許抵扣的固定資產進項税額,是指納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後實際發生,並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後開具的增值税扣税憑證上註明的或者依據增值税扣税憑證計算的增值税税額。財税[2009]113號進一步明確,以建築物或者構築物為載體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無論在會計處理上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均應作為建築物或者構築物的組成部分,其進項税額不得在銷項税額中抵扣。  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是指:給排水、採暖、衞生、通風、照明、通訊、煤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氣、智能化樓宇設備和配套設施。  會計上對於外購需要安裝的固定資產,先按應計入外購固定資產成本的金額(不含增值税進項税額),借記“在建工程”科目,按外購固定資產增值税扣税憑證註明或據以計算的增值税,借記“應交税費——應交增值税(進項税額)”科目,按計入固定資產成本的金額與准予抵扣的增值税之和,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如安裝領用生產用原材料,則按原材料成本,借記“在建工程”科目,貸記“原材料”等科目,領用的原材料購進時的增值税不再轉出計入固定資產成本。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時,再將工程成本(不含增值税)從“在建工程”科目轉入“固定資產”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