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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資產重新評估入賬

法律2.59W
固定資產重新評估入賬
單獨計價入賬的土地是固定資產嗎
  單獨計價入賬的土地可以作為固定資產,但不計提折舊。  企業會計準則——固定資產第十四條規定:企業應當對所有固定資產計提折舊。但是,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和單獨計價入賬的土地除外。  在實踐中,企業用於自建房屋建築物的土地賬務處理相對比較亂,有的一直掛在“無形資產”科目上,按使用年限攤銷;有的將房屋建築物佔用部分記入固定資產並按固定資產年限計提折舊。究竟記入固定資產的土地是否需要計提折舊,該以怎樣的方法和年限將價值逐漸轉移到成本或費用中去呢?  平時我們賬面上反映的都是土地使用權,即使因為建造房屋建築物等原因轉入固定資產,也不改變它只是使用權這一根本特徵,因此是有有效年限的,需要攤銷或者折舊。這裏説的不需要計提折舊的“單獨估價入賬的土地”,特指90年代中期國有企業清產核資中,為了體現國有資產增值而按照財工字[1995]108號等文件的規定按照評估價值借記“固定資產”,貸記“資本公積”的劃撥土地價值。因為劃撥土地未規定年限,所以就不攤銷和折舊了。這類土地在國有企業改制時的處理也是比較麻煩的,一般需要補交出讓金後,將其性質變為國有出讓土地,這時就需要作相反的分錄衝回原先的賬務處理,再按照常規方法確認為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