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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遷補償款,會計處理

法律1.19W
搬遷補償款 會計處理

徵地拆遷的補償標準不是固定的,沒有統一的計算標準,因為需要參考的因素非常多,如市場價格、政策等,當然,確定補償數額還是和當事人協商確定最好,這樣不會因此產生補償糾紛。一般拆遷補償標準的調整由市縣人民政府公佈。我國法律規定各地政府應根據經濟發展水平、當地人均收入增長幅度等情況,每2至3年對徵地補償標準進行調整,逐步提高徵地補償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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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補償款會計處理

《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3號》規定,企業因城鎮整體規劃、庫區建設、棚户區改造、沉陷區治理等公共利益進行搬遷,收到政府從財政預算直接撥付的搬遷補償款,應作為專項應付款處理。
其中,屬於對企業在搬遷和重建過程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損失、有關費用性支出、停工損失及搬遷後擬新建資產進行補償的,應自專項應付款轉入遞延收益,並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進行會計處理。企業取得的搬遷補償款扣除轉入遞延收益的金額後有結餘的,作為資本公積處理。企業收到除上述規定之外的搬遷補償款,應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等會計準則進行處理。也就是説,企業只有取得政府從財政預算直接撥付的搬遷補償款,才需要先通過專項應付款核算,再由專項應付款轉入遞延收益和資本公積;企業從其他來源取得的搬遷補償費不通過專項應付款核算,而應按照轉讓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