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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人留守兒童失職

法律2.49W
監護人留守兒童失職
留守兒童監護人職責

1、監護人不得虐待、遺棄留守兒童。監護人對留守兒童有撫養教育的義務,使其安全、健康地成長,並在德、智、體方面全面發展。


2、監護人必須使適齡留守兒童按照規定接受並完成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義務教育的留守兒童輟學。


3、監護人應當預防和制止留守兒童吸煙、酗酒、流浪以及聚賭、吸毒等行為。


4、監護人不得允許未滿十六週歲的留守兒童做童工。


5、監護人在留守兒童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有賠償經濟損失的義務。


6、監護人對留守兒童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7、監護人對10歲以上的留守兒童的信件不得隨意開拆。


8、監護人在留守兒童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要求有關主管部門處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9、監護人應當承擔起留守兒童的法定代理人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