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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錫勞動仲裁

法律3.08W
無錫勞動仲裁
無錫勞動仲裁程序
關於無錫勞動仲裁程序的具體內容如下: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摺疊編輯本段提交材料-

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遞交《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一式兩份,內容包括:-

1、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住址、聯繫電話。

2、用人單位的名稱、單位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

3、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4、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5、致送單位名稱。-

遞交《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的同時,向勞動仲裁委員會遞交下列材料:

1、身份證複印件一份;

2、勞動關係相關證明;其它證明材料。

3、申請人系用人單位的,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4、有委託代理人的,提交授權委託書。委託代理人系律師的提交律師事務所公函;代理人系公民的,提交代理人身份證複印件。-

摺疊編輯本段當事人申請

當事人申請是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先決條件和必經程序,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爭議案件必須有當事人的申請,否則,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該案件。

根據《勞動法》的有關規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事人,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超過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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