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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權的情形一般要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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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權的情形一般要哪些

合同終止,是指因發生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情況,使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消滅,使合同的法律效力終止。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因為,合同終止只是使合同關係向將來消滅,並不溯及力,因此不產生恢復原狀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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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權的情形一般要哪些
單方當事人行使合同法定解除權的情形有下列五種:
1、因不可抗力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現象,當發生這些客觀現象致使合同目的落空時,則任何一方當事人均享有合同解除權。
2、預期違約將不履行主債務的。預期違約是從英美法系引入的概念,包括明示毀約和默示毀約兩種形態。
3、遲延履行主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當一方當事人遲延履行其主債務時,對方當事人應給予債務人合理的寬期限,如果在寬期限內,債務人仍未履行其主債務時,就已表明債務人是有嚴重的過錯,因此法律賦予債權人於此情形下享有解除合同的權利。當然,此處所説的遲延履行是指主債務不會因履行遲延而導致合同目的落空的情形,如果履行期限對債權人合同權利的實現至關重要,不可或缺,即遲延履行主要債務會致使合同目的落空,則於此情形債權人便可享有合同解除權,而無需催告。
4、根本違約不能實現合同目的。致使合同目的落空的根本違約形態有多種,包括遲延履行、不完全履行,以及履行地點、方式等不符合合同約定,從而嚴重影響訂立合同時期望的經濟利益。在債務人根本違約的各種情形下,當事人訂立合同時所期望的經濟利益已無法實現,在此情況下,債權人催告債務人繼續履行已無實際意義,因此債權人可不經催告而直接解除合同。
5、法律規定的其他解除情形。